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未過戶車輛發生事故誰承擔責任
1.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責、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1.全責。因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違法一方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承擔事故責任。
2.同等責任。雙方違法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效果相當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3.主次責任。雙方違法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且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重要作用的,一方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
4.三方以上的違法行為共同造成事故的,按照各自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劃分責任。
5.推定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假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負全部責任。
(二)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負全部責任。
(三)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負同等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承擔次要責任。
二。未注冊車輛發生事故誰負責?
現實中很多機動車不辦理過戶手續。交通事故發生后,原車主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是有爭議的。法院的判決有時會導致不同的結果。
鑒于機動車是危險運輸工具,必須嚴格限制其交易行為,以更好地保護機動車所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相應的機動車變更登記。《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可見,機動車買賣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行為,過戶手續是機動車交易的生效要件。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辦理過戶手續的連環購車原所有人對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是否承擔責任的批復》明確指出:既然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且車輛已經交付,原所有人既不能支配車輛的運行,也不能從中獲取利益,故原所有人對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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